遗言,是一项法律行为,每个依法享有公民权益的人都可能行使。它是指具有齐全民事行为才能的人,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依法对本人的集体财产予以正当的分配。分配对象可能是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多人。遗言只要在遗言人死亡时才生效。


遗言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解决其余事务的吩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六条明白规定:“公民可能按照本法规定立遗言处分集体财产,并可能指定遗言执行人。公民可能立遗言将集体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公民可能立遗言将集体财产赠给国家、个人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
遗言特点
遗言是双方法律行为:即遗言是基于遗言人双方面的意思示意即可发生预期法律结果的法律行为;遗言人必须具有齐全民事行为才能:限度行为才能人和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不具备遗言才能,不能设立遗言;设立遗言不能停止代理:遗言的内容必须是遗言人的切实意思示意,应由遗言人自己亲身作出,不能由别人代理。如是代书遗言,也必须由自己在遗言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紧急情况下,能力采用行动方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解除后, 遗言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或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行动遗言因此失效;遗言是遗言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能的行为:由于遗言是遗言人生前以遗言模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成绩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能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言必须以遗言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订立
遗言必须是具有遗言才能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言。得为遗言的才能称为遗言才能。在香港,遗言的订立需求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负责见证人,遗言才具备法律效能。普通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帮助订立遗言的律师楼合伙人负责,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约请的同业(普通由临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概师楼的其余合伙人)负责。
执行
所谓遗言的执行,是指在遗言发生法律效能当前,为完成遗言人在遗言中对遗产所作出的踊跃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余无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言的执行是为了完成遗言内容所停止的必要的行为。
效能
遗言的不生效,是指于遗言人死亡时,其所立遗言只管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能,即不能执行。遗言的不生效与遗言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基本区别在于:遗言的无效是因遗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能,遗言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言违法。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承继人的遗言不能执行,遗言所触及的财产应按法定承继办理。遗言无效,是指遗言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能。遗言只需不符合遗言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结果的无效遗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