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都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的作者是谁
  • 2、什么是公益诉讼
  • 3、交通事故律师
  • 4、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 5、公益诉讼的范围是哪些?什么事公益诉讼?
  • 6、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最后结果是什么?

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的作者是谁

《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原文作者:冰山之火

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一, 佘祥林案

简要案情:11年前,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其妻突然的出现证明佘案是一起冤假错案。

公众意见:舆论影响力巨大的佘祥林案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个案。该案引发了我们对侦查权边界、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规则、“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而随后加速进行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及刑事诉讼法改革,可能就是佘祥林案发生影响力的初步见证。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的影响力就像孙志刚案一样,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该案暴露了我们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正视这些缺陷可以促进我们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佘祥林案也加速了对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案件二审制度的改革。

姜明安:佘祥林案作为影响性诉讼的第一个案件是很有意义的,它的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通过该案,引发了我们思考如何平衡司法公正与民意要求,思考整个刑法的原则甚至是法治理念,思考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修改提议,以及引发我们对疑罪从无、死刑制度的反思。

莫纪宏:该案促使我们反思死刑的功能和死刑适用的范围。

何海波:这个案件以一种戏剧式的方式揭露了我们刑事追诉制度当中的问题。我认为佘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他个人的正义最终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完善,而比制度完善更重要的是我们曾经以一种公开、理性的方式来讨论我们制度当中的问题,来反思我们制度当中的问题并且加以改进。

甘功仁:通过佘案,我觉得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问题,刑事诉讼应该从观念到制度都进行变革。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适用问题,证据问题和证据密切相关的口供问题,防止冤假错案产生机制等问题。

二、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

简要案情:2005年12月19日,来自山西的原侵华日军“慰安妇”万爱花等10名受害者对日诉讼再遇挫折。当天,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她们要求日本政府赔偿2亿日元并正式谢罪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和“个人不能起诉国家”。该案的败诉成为了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的缩影———十年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中国律师参与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有25起,主要案件类型有中国“慰安妇”案、中国劳工案、遗留毒气弹案、南京大屠杀案,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败诉了,胜诉的很少。

公众意见:从默默无闻到引起国际广泛关注,持续十年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让人看到了坚持的力量。通过证据的搜集与公示,让全世界看到了日本在华所犯下的罪行,让人时刻警醒战争的危害;诉讼把民众的爱国情绪纳入到理性轨道之中;日本友好人士的支持与援助,让人们看到了部分日本民众对战争罪行的反思,看到了中日友好的希望所在。

专家点评:

于宁:这些案件对我们国内来说,制度层面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观念影响是巨大的,民间索赔走过的历程可以看到我国的进步。这些案件具有极强的教育功能和宣传功能。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可以说超越了诉讼本身的意义。能够进入“十大”,说明老百姓还是有眼光的。

姜明安:这个案件,可以让我们以史为鉴,可以让日本正视这个历史。但是我们也需要思考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时效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对于这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不适用时效制度。

江平: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这些案件,更有利于争取日本人民与中国人民之间的理解。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应该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比如国家赔偿与民间索赔的关系,比如时效问题等等。

莫纪宏:我曾经提议能否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可以考虑怎么样使我们在保护人权的过程中使我们国民基本人权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不仅得到我们国内法的保护也要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将国内与国际的保护机制结合起来。

三、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腐败案

简要案情:2005年7月至12月,随着三位曾在黑龙江省叱咤风云的政治人物———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相继在京受审并被判刑,这一系列惊人的受贿卖官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公众意见:网民的投票使得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腐败案入选“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不仅仅因为该案被媒体称作“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还在于它反映出我国政府的反腐决心与公众对于腐败的痛恨。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有一个很大的特别,就是卖官,这点性质不同。我认为腐败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腐败是最厉害的腐败,可以威胁国家的命运前途:其一是卖官;其二是司法腐败;其三是贪污救济款、扶贫款。卖官可以列为最厉害最根本的腐败,这样的腐败对一个国家来说是致命性的。

姜明安:这个案子确实令人深思,腐败的事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反腐要从制度上进行反思,我认为要遏制腐败当前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善选任监督制度,可以考虑在县乡一级进行直选,让老百姓直接监督腐败;第二,健全责任体系,让为政者真正负起责任来;第三,必须进行制度建设,要用制度反腐;第四,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用程序来防治腐败。

甘功仁:为什么他会卖官,还是因为他说了算,权力放在他的口袋里面,我认为最大的腐败是用人的腐败。

四、顾雏军案

简要案情:2005年,顾雏军这位颇有传奇色彩的民营企业家在事业几近巅峰时翻身落马。海信出资9亿元成功收购科龙电器。科龙电器从私有资本控股上市企业又重新转变为国有控股上市企业。

公众意见:顾案给企业界、学界乃至公众带来的震荡令人吃惊。早在2004年,因顾而起的“郎顾之争”以及随之而来的“郎张之争”就引起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广泛讨论。顾雏军的落马似乎印证了专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判断。而证监会监管漏洞、独立董事形同虚设、经济学界公信力等问题一度成为讨论焦点。

专家点评:

江平:该案反映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漏洞。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涉及“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的诸多修订,以及2005年最后一天颁布的《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等反映了我国对公司证券制度的逐步反思和完善。

姜明安:顾案凸显经济发展的理念问题———经济发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经济指标为准。企业家犯罪不完全是制度问题,而往往是理念问题。

莫纪宏:该案引发我们思考国有资产如何保护,如何管理。没有健全的法制和程序,国有资产肯定会有流失的情况。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重要的是建立动态、严格、有程序性的监管制度。

五、黄静疑案

简要案情:两年前,小学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内,是自然死亡还是被强奸死亡,鉴定结论成为关键的证据,然而,不同的鉴定机构对黄静进行的5次尸检,出具的6次死亡鉴定,却每次都给出了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黄静之死成为一桩疑案。

公众意见:也许我们可以乐观地估计,随着司法鉴定改革的推进,曾让公众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空前非议的黄静案很快会水落石出。也许我们还乐观不起来,因为现实在于,仅仅有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仍是远远不够的。

专家点评:

姜明安:制度的设计和对制度的执行都要考虑,建立制度、制定制度的人要从有利于制度执行的角度想问题,司法鉴定的规则应该由人大机关来制定,这件案子也是给了我们一个教训。

江平:这个案件就算人大常委会再制定一个统一办法也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因为鉴定结论本身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并没有什么规定要求法官一定要采信某个鉴定结论,鉴定的采纳应当由法官来确定,不能说鉴定结论不一样法官就无法下判了。

甘功仁:我不赞成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即使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最终决定谁来负有鉴定责任时,是不是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复核性的司法鉴定机构。

六、杜宝良巨额罚单案

简要案情:外地来京打工的杜宝良2005年5月23日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同时交通违章记分210分。他被北京市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杜宝良随后将交管部门告上法院。但随后又撤回了诉讼。

公众意见:“杜宝良案”的出现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理念中服务意识的不足以及程序意识的缺乏。本案发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北京市交管部门大整顿,使其堪称“小人物产生大影响”的又一范例。就个案与法治的关系来说,“杜宝良案”的影响还没有终结,它必将促使有关部门从立法上对这一制度漏洞进行弥补。

专家点评:

姜明安: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看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

莫纪宏: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数额,而是105次罚款这一数字。如果交警执法在发现一个人违法时及时通知就不会出现这么多次数了。另一方面也有执法理念的问题,105次罚款是不是都要罚10500元,一张一张罚,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

何海波:现有电子眼执法的方式必须改变,解决的途径是所有的电子眼要通过大众化的方式公布出来,要坚决废止用数码相机偷偷执法的方式。另外,警察要改变工作作风,不能仅仅依靠执法设备,要及时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制止,电子警察是帮助执法的,是执法的手段,不能说电子设备是帮助不执法或者可以放任执法行为的,这是不行的。

七、奥拓车撞人案

简要案情: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在北京市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横穿主路。刘寰驾驶奥拓车经过,将曹志秀撞死在绿化带里。2005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刘寰承担责任共计10.08万元。

公众意见:“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关乎有车一族与步行大众冲突的立法,而引起持续不断的关注。该案启示我们———以立法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也是一个法治系统工程。

专家点评:

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都有哪些)

江平:对这个案子的宣传报道其实并不准确,“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的提法,其实忘了两个前提,第一受害人有没有过错,第二司机要不要赔,关键要看司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责任。笼统说“撞了白撞”与否而没有正确宣传法律条款,如果司机确实没有过错,那也不是一定要赔,也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姜明安:“撞了白撞”和“撞了不白撞”的说法是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但是新闻仍然抓住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解决法律交锋中如何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有一些人老说司机是强势群体,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其实强势、弱势是相对的。

莫纪宏:这其中实际上是有一个法律原则问题,解释空间应当更大一些。现在按照举证责任大小来定责任的承担,在法律上没有免除司机绝对责任的条款。如果司机和行为人都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比如说司机为了躲避行人,采取了措施,结果导致司机和行为人都死了,难道让司机家属向行为人家属赔钱吗?

八、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

简要案情:福建屏南县村民对屏南县榕屏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

公众意见:当公害侵害大众利益时,法律程序上应当有怎样的回应才能满足公众维权需要?如何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通过法制的进步求解协调、化解利益冲突的理性方式?在更深层面,该案引发人们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反思。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很具有典型意义,也极具现实意义。在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运用司法程序启动赔偿制度,在现阶段要广泛推广仍具有相当的难度。

姜明安:环境问题涉及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环境也是一种权利,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有以环境权提起诉讼的。环境诉讼首先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莫纪宏:该案让我们知道如何通过诉讼的方法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该案重点在于侵权、集团诉讼问题。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集团诉讼对受害人进行统一赔偿。该案还涉及公益诉讼问题,我们既要对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还要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九、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

简要案情:郝劲松因退火车票时,火车站开具的小票是铁路系统自己印制的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报销而状告铁路局。

公众意见:公益诉讼是正义之士超越一己之利为公益而寻求司法救济,因其关乎公共利益、挑战既得利益,从来都是公众关注热点。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本案却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专家点评:

江平:郝劲松案主要体现了以私权的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现在还没有公共团体来行使公益诉讼的主体权利,民事诉讼法还只是修改,还只是建议,将来消协能不能代表消费者,妇联能不能代表妇女等等这是另外的问题。实际上,以保护私权的方式提起公益诉讼,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一个很好的手段。

姜明安: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公益诉讼无限制扩大,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司法资源有限性就会受到挑战。这需要思考。

甘功仁:该案很有代表性的,其所涉及的类似问题太多了。应该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十、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

简要案情:通用大宇因QQ车缺乏独立开发应有的原创性,且奇瑞并不具备其所自称的“独立开发”的时间和技术条件而起诉奇瑞公司。通用大宇和奇瑞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历经三年时间,双方于2005年11月中旬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

公众意见:通用大宇与奇瑞的纠纷,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需定位于何处才能与我们的大国崛起战略相匹配?

专家点评:

江平:该案引发的问题很重要,我们应该创立自己独立的品牌和专有技术等。

莫纪宏:通过该案,应该说要搞民族工业就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我们的民族工业才会有很好的发展。

姜明安:该案反映出了有关知识产权、国家贸易政策制定以及如何遵守国家贸易准则,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如何结合等问题。

江平:中国的法治进程既要有自上而下的推动也要有自下而上的推动,而舆论是自下而上推动最有力的工具。同时,中国的法治进程不仅要有立法的完善,还要有司法实践理念的更新。而立法的完善常常是由个案诉讼特别是影响性诉讼引发的。这些影响性诉讼会使我们发现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在解决这些缺陷和问题过程中,得以完善我们的法治。

姜明安: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将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产生影响,这个影响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它暴露和凸显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二是它引导人们对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进行思考;第三,它可以催生一些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立;第四,它可能确立一些影响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原则;第五,它可能形成影响我们法律发展进程的法制理念。

莫纪宏:2005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代表的面比较广,在全社会关注影响性诉讼过程中,我相信,我们的法律制度会得到不断的完善和进步。

甘功仁:我觉得“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将对我们从纸上的法律变成活生生的法律发生重要的影响,希望每年都搞一次这样有影响性的诉讼评选。

何海波:诉讼曾经被认为是在封闭的法庭之内解决公民的纠纷问题,现在在公民关注和互联网诞生的时代,诉讼变成了一种公众的论坛。影响性诉讼这个评选活动非常有意义,每个入选的案子都代表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关怀,所有这些案子连在一起以后就成为浓墨重彩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一部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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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诉讼

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团,首选高勇律师团

经典案例楚天都市报、长江商报、人民日报报道

常年担任电台、报纸、网站的律师嘉宾

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邀监督员

胜诉收费,按结果收费!

我们是武汉市最早进驻交警事故处理中心,提供公益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零距离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团,我们是武汉市最早的把交通法律咨询、交通事故案件代理作为专业的律师团,2004年至今,我们专注于交通、工伤维权已经十二年,我们代理的案件一再成为经典,千锤百炼铸就华徽高勇交通、工伤律师团。

交通事故、工伤是社会进步的“负产品”,我们的责任就是依靠社会力量和法治的精神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从来没有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无论案件大小,无论赚钱与否,我们都会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2004-2015 高勇交通律师团大事记

1、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高勇律师交通团队正式成立,进驻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汉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为受害人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成为武汉市第一家零距离处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这一创新之举受到武汉本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武汉市周边城市的交警和司法部门纷纷前来取经学习。

2、2004年底,新交法实施后,武汉市首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宣判,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高勇交通律师代理此案原告的一审、二审,均胜诉。该案由楚天都市报率先以《新交法把保险公司推向前台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为题作了专题报道,随即被新浪、网易、搜狐三大主流门户网站转载。

3、2005年,高勇律师成功代理武汉首例农村居民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案,成为多年来武汉市法律界打破“同命不同价”的第一个经典案例。2006年3月22日《楚天都市报》以《暂住证、营业执照成“常住”铁证,受伤农村人获城市标准赔款》为标题,做详细报道,被搜狐等主流网站转载。

4、2006年3月20日,楚天都市报以《货车易主保单未改 撞伤路人保险公司赔钱》为题报道了高勇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高勇律师代理的这一案例是,车辆买卖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买卖后变更,与保单上的车牌号不服为由拒赔。高勇律师运用鲜为人知的专业知识在一审、二审说服了法官,从而打破了保险业界多年来的惯例,开创了保险合同是车辆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保险利益随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新案例,为后来《保险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5、2006年,楚天都市报分别邀请律师行业的房产、交通、劳动等专业律师的杰出代表做客报社接受读者的咨询。4月10日,应楚天都市报邀请,高勇律师做客楚天都市报,作为专业交通律师就交通法律问题接受读者的电话咨询,随后以《遭遇车祸泪纷飞维权有招化悲痛》为题作了专题报道,自此交通律师成为武汉市乃至湖北省律师行业的一个崭新专业。

6、2006年9月2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10版刊登了高勇律师代理的“拾荒者也有误工费”的案例,标题为《拾荒老人被车撞一审判赔误工费》,该案例彰显了现代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7、2007年,高勇律师代理的未成年人不服与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案,经历一审、二审取得胜诉。2007年1月30日,楚天都市报以《被撞九龄童与肇事司机同责法院减轻小孩责任》为题作了报道。

8、2008年,历时一年多,高勇律师代理的按广东标准赔偿的交通事故案经历一审、二审尘埃落定,高勇律师亲手将33万余元赔偿款交到死者家属手中。该赔款比湖北标准高出11万余元。此案为武汉法院首次依照广东标准对交通肇事案判赔。2009年1月13日,楚天都市报予以报道,标题是《武汉首次以广东标准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

9、2008年—2010年,高勇律师应楚天卫星广播电台916频道交通节目主持人林木的邀请担任嘉宾主持,每周定期解答交通栏目的听众法律咨询;

10、2010年,高勇律师应湖北经济广播电台998频道交通节目主持人柏晶的邀请担任交通栏目的嘉宾,每周定期解答交通栏目听众法律咨询;

11、2011年,高勇律师交通团队应邀主持《楚天都市报》“市民问法”栏目,每周专栏解答读者法律咨询,高勇律师率队举办多场交通公益法律咨询会。同年,高勇律师当选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医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12、2012年,高勇律师应邀成为896律师团成员,定期参与主持武汉交通广播电台896频道“交通大视野”栏目,接受听众的交通法律咨询。

13、2012年,跨越两年多时间,前后经历四场官司,高勇律师终于为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受害人徐佳泉(化名)争得了双份赔偿。徐佳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历一审、二审,华徽律师为其追回了百分之九十的赔偿款计17万余元。随后,该事故经认定为工伤,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受害人单位赔偿徐佳泉各项工伤损失11万余元。单位不服起诉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经过激烈较量,单位终于认赔,与徐佳泉达成诉讼和解,一次性赔偿给徐佳泉工伤损失8.5万元。

14、2013年3月,高通律师加入武汉市司法局和楚天都市报联合成立的“楚天公益律师团”,作为唯一一名交通事故律师成为百名公益律师的代表。

15、2013年,时隔7年,高勇律师再次走入楚天都市报的报社,作为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就交通事故、工伤的法律问题接受读者咨询。

16、2013年6月,高勇律师应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邀请,参与武汉市公安交管监督工作,被聘为武汉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特邀监督员。

17、2014年4月,高勇律师入选武汉市司法局评选的武汉市“十佳公益律师”。代理赵乐交通事故、工伤双赔公益诉讼,入选十大公益诉讼案件。

18、2015年,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成员发展到15人。

版权归属: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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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一、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法学博士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欺诈案

卫生部作为主管单位成为被告

法学博士李刚认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纸诉状将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已受理了此案。

刚刚出差回到北京的李刚今天向记者表示,自己还不知道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他肯定地说,全国牙防组不是社团,是卫生部设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职权的临时机构,却直接从事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这是严重违法的,是在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2005年9月16日,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李刚购买了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其随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负有一定责任。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然而,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一波三折。

李刚说,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由于考虑到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朝阳法院拒绝收取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转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于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刚接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结果法院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依据是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法院还一并告知,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移送朝阳法院审理。

而朝阳法院后来为何受理以卫生部为被告的诉讼呢?对此,朝阳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接到西城法院移转案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

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学专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法人行使对国家的求偿权提供了更加直截了当的法律依据。

二、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局用餐不开发票案

2006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对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郝劲松,34岁,山西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在读研究生。从2004年5月开始至今,他打了9场公益诉讼官司—因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因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无正式发票告北京铁路局、因在火车上用餐索要发票未果告北京铁路局……

这一系列诉讼使郝劲松成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但诉讼本身,却几乎是“屡战屡败”。“我在两年里打了9场官司,只赢了2场。”郝劲松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而据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进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一位法学专家如此描述公益诉讼目前尴尬的处境。但郝劲松认为,“即使败诉也是好事,败诉能提升问题的高度,能促使相关部门工作的改进。”

与郝劲松类似,在公益诉讼官司中胜少负多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对公益诉讼“痴心不改”。

再遭败诉

10月11日,一中院法庭上,郝劲松诉称,2006年1月21日其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他后来得知,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春运通知》”)。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做出的上述《春运通知》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

据此,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所作的,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是对《方案》的进一步明确,因此《春运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由于《春运通知》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人民币0.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日下午,一中院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败诉我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没想到判得这么快。”郝劲松说,“继续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我还是要按照程序继续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诉前会邀请相关专家开一个研讨会,听取一下专家对此案的意见。

胜诉难

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案进行分析,发现已有证据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总体而言,目前的公益诉讼胜诉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郝劲松认为,法院在审判公益诉讼案时,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将公益诉讼狭义化理解,是公益诉讼胜诉率不高的一个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我状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收费厕所不开发票案进行了宣判,我胜诉,地铁公司最终向我出具两张5角共1元发票。但是,此后我提起几乎是同样的诉讼,即因乘坐T109次列车用餐后没有得到发票起诉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却判我败诉。”郝劲松举例说。

此外,地铁公司虽然向郝劲松开具了发票,但是其他人来上厕所,地铁公司照样可以不开发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失去了其可复制性—一个人胜诉,这个判决对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判例制度。”黄金荣认为,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让公益诉讼的处境十分尴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少年权益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则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许多法院面对原告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或原告简单的公益诉讼,出于对被告权势、声誉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消极对待。

立案更难

与郝劲松一样在公益诉讼中“屡败屡战”的还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体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东。

自1996年状告龙岩市邮电局不按夜间长途电话减半收费规定而全价收费以来,丘建东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诉讼,其中胜诉或促使垄断企业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这些胜诉案件都是因为相关企业明显违反国务院或部委的明文规定。”丘建东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要么以垄断企业的收费有行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据,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

立案难,正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大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程家村农民陈法庆,发现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遭遇污染,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后,于同年12月将浙江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诉讼;之后,陈法庆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驳回。

虽败犹荣

“输是输了,但我不郁闷。”郝劲松说,“我觉得打这些官司本身,就已经达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铁路的案子出来之后,虽然在铁路运输法院败诉了,但是政法大学的一个老师发表文章要求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一个败诉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这是我当时没有预计到的。”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也认为,尽管公益诉讼屡遭败诉,但虽败犹荣。“败诉的案件也能对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但是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公益诉讼的效果要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社会影响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黄金荣研究员认为。

对公益诉讼充满信心的学者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员徐卉,“公益诉讼是一种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博弈,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不断地代表弱势群体发出声音,引起社会强势群体重视,然后促使制度将社会资源更多地向这些弱势群体倾斜。因此公益诉讼是一个很长的动员和教育过程,不能指望打一场官司就能改变。”

幸运的是,郝劲松、丘建东们都对公益诉讼“痴心依旧”。

“打了10年官司,有两件事让我觉得进步十分巨大。第一,上杭县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奖励了我800元人民币,这标志着政府对公益诉讼的态度正在转变;第二,公益诉讼制度已写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这使将来公益诉讼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丘建东满怀希望地说。

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未必是出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

三、郝劲松诉北京地铁公司如厕收费案

因北京市地铁复八线车站设置收费厕所收费一事提起公益诉讼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告郝劲松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退还五角钱如厕费等诉讼请求。

据介绍,郝劲松2004年12月在地铁天安门东站使用厕所时,支付了如厕费五角钱。后郝劲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地铁复八线天安门东站未设固定免费厕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费厕所作出书面解释,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如厕费五角钱。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郝劲松上诉认为,地铁公司在五方面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未设固定免费厕所;二是为弥补设计缺陷,配置了移动厕所却要收费;三是“同样是3元车票,环线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复八线乘客却要另付五毛钱,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四是复八线为地铁职工设置了固定厕所,却不许乘客使用;五是地铁公司拿纳税人的钱出资兴建厕所再向纳税人收取如厕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显然属于原国家计委(2001)398号文件规定的公共客运场所,公共厕所理应免费开放。

地铁公司表示,由于复八线9座车站均没有建设公共卫生间,为解决车站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域设置了9套18座移动式免冲卫生间,费用属于企业投资自建。考虑到购置成本及使用期间的维修、材料等项费用,公司规定收取如厕费五角钱。

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地铁复八线在设计施工时未设置固定公共卫生间,地铁公司在接管运营后,为方便乘客,自筹资金在各运营站台设置免冲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并根据消耗成本确定收费数额并取得收费许可,地铁运营公司的行为未违背法律规定。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地铁运营,地铁卫生间的设置也不属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资所建公共厕所。

法院认为,郝劲松主张地铁公司违背公平原则,此主张是针对地铁复八线公共服务设施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共场所的服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涉及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的问题,不应也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解决。

法院还认为,郝劲松表示自己以纳税人的身份对税款使用不当的问题进行监督,这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郝劲松要求地铁公司对复八线不设置固定卫生间进行书面解释,这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郝劲松律师说:“我喜欢败诉。我相信只有悲剧才能憾动人心,才能长萦世间。在当前进行的公益诉讼,只有败诉了,人民百姓才会真正地认清各色人等的真面目,才会用心去思考他们所处的真正环境,才不会受人欺骗而生活在幻想之中,才会自觉地站起来,如此,有利于推动社会改革,促进社会进步----我呼吁,我尊敬而勇敢的法官,来吧,将所有的公益诉讼都判它败诉吧!我曾对一些记者讲过,在一块腐败的司法土壤里,种上了不诚信的市场种子,我怎敢期望它能生长出公平正义的植物,所以,在当前,公益诉讼的败诉是理所当然的,胜诉倒是例外。”

四、李方平等诉北京地铁无障碍设施案

李方平等律师曾告地铁公司无障碍设施,去年要求地铁铺设无障碍设施。判的结果一方面北京市残联的副主席去了,全程支持他们这起诉讼。结果虽然判他们是败诉,可是发了四个信函给市政府和地铁公司,要他们做更多的投入改善北京地铁的无障碍设施,也算是虽败尤荣。这一起2007年残联还把它作为一个非常大的事件,因为也是中国第一起无障碍诉讼。

李方平律师认为:“公益诉讼会给这些侵权的单位造成法律和道义上的压力,他们一方面会修正自己的行为。再一方面最大的作用是会警示其它的单位,觉得这样做会有这么大的负面报道,那么我做的时候要慎重地评估,甚至尽可能地避免。当然再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比如全国人大、政协甚至劳动部、教育部等相关的一些部门,对这些歧视也逐渐地高度重视,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的条例甚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中,我们都看到整个法律是在逐渐地改善过程中。”

公益诉讼的范围是哪些?什么事公益诉讼?

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

当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甚至蚕食、鲸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当部分的违法行为逍遥于法外,相当多得国有资产或土地流失案件由于无人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利,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令人堪忧。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国检察机关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等相关法律的精神,大胆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和公正判决,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全面开展民事审判监督,积极开展民行检察业务的同时,贯彻高检院提出关于"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作为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渠道的一项重要工作"的精神,积极探索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虽然还面临困难,亟待规范,但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领域,前景光明、大有可为。我们必须增强信心,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摸索并闯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新路。

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最后结果是什么?

2022年1月22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评选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河北省保定市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石料加工厂建筑及道路位于紫荆关长城小盘石村南长城3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该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法占用林地、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该公司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行为严重破坏紫荆关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紫荆关长城小盘石村南长城3段文物保护范围内文物历史风貌、环境风貌及生态环境的侵害,拆除其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石料加工厂;被告将其破坏的紫荆关长城小盘石村南长城3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生态环境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若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修复工作,被告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7876.13元;被告赔偿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528397.81元,并支付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528397.81元;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负担。

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被告公司对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对文物遗迹本身及周边环境风貌造成危害和损害,更是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侵害历史文物的行为,对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起到了引领作用。

专家案评团认为:

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保护长城遗迹,弘扬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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