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

本文目录一览:

  • 1、案例是否有效利用政策优势
  • 2、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案件来源有哪些
  • 3、我国有哪些权威律师?成功的案例都是什么?
  • 4、知识产权的一则案例
  • 5、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 6、文康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绩

案例是否有效利用政策优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方日报》上整版刊登了201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由于采取了网络票选方式,使得更多公民参与其中;通过案情简介和入选理由,传递最基础的法制信息;通过裁判文书,呈现了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让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相得益彰。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赞赏。笔者由此想到,如何发挥案例这一非常可贵的司法资源,让个案成为人们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途径。

案例因不同的类型和性质具有不同的功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适用;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都会以不同形式公布各种大案和典型案例,具有较为强烈的司法政策导向和宣示功能。其实,案例最为基础的功能是学习,案例的形成、累积、加工、传播与记忆,体现了人类对实践理性的动态学习过程和学习能力,案例这一知识资源必须作为学习机制去认识,高度重视其知识传播功能。

首先,从知识的获取来看,案例的生成建立在高度竞争的思想基础上。诉讼作为利益争端的解决方式,是一个理性论辩与求证的竞争性平台,在高度的利益对抗和尖锐的思想交锋中,人类对实践性知识的认识与获取更为公正、客观和深邃。这些从司法狭缝中产生的经验之物,经由裁判文书的过滤,最终沉淀成一种司法理性和公共知识。如果说,市场竞争产生了物美价廉的消费者福利,那么,高度思想竞争生成的案例资源,实际上是蕴藏公共知识的巨大宝库,使我们分享先人的经验与智慧成为可能。说得更为直白一些,案例是典型的学习文本。对于法官来说,案例若能有效作为一种资源去利用,本质上就是建立了一种日常化的学习和培训机制,案例数量越多,学习就会越常规化地进行,知识的获取越不具有外部的强制性,便获得了一种自来的的内在动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从先前经过深思熟虑的判决中吸收知识养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业务技能也会越加娴熟。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隐含在案例背后的是行为模式的价格信号,通过学习先例,能发挥经验知识的导向功能,增强了个人行为的可预期性和可计算性。

其次,从知识的记忆、传播和共享来看,案例以裁判文书为方式向社会提供了一种有组织的记忆,使经验知识的模仿、借鉴和学习成为可能。从司法既判力的角度看,每个特定的案件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这不意味着每一个案例都是孤立的事件,作为经验知识的载体,案例具有信息分发和共享的功能。在许多时侯,我们对法律的估量和理解是通过先例进行的;在经济社会交往中,个人行为选择与利益预期,也是建立在对过往案例的参照基础上,所谓“鉴古知今”。案例超越了特定的时空和人际界限,它以独特的方式为社会事件提供了情节化的共同记忆。每一份判决书实则承载了社会特定事件的集体反思,构成了经验知识的涓涓细流。从这一角度出发,案例不管典型与否,也无论是否具有法律适用意义上的参照价值,任何一个案例都是反思和检讨经验知识的一个鲜活样本。

第三,从知识形态的加工、转化和编码看,案例不仅仅是经验知识的载体,更是活的法律,是制度演进的源头活水。就单个的案例而言,裁判文书是针对特定案件情节下具体化的、回应性的法律制度适用结果,并不具有前瞻性和普适性。法官在案件中即使存在灵光显现,通常也多体现为司法直觉、顿悟和经验,作为一种隐性知识,它“嵌入”特定案件的背景事实之中,具有难以分离的特质。然而,知识的形态不是不可转化的,案例文本记录了制度知识累积和演变的过程,不同的裁判文书汇集而成在一起,体现了人们探求知识的不懈努力。案例资源的累积,使个案中的司法直觉、顿悟和经验走向了抽象、编码和显性化表达的可能,制度的成长轨迹大致为:个案——经验——试错——模仿——习惯——成文法。易言之,个案的探索与试错,司法经验的累积与沉淀,是制度形成的知识原点,离开了司法经验,任何制度文本就丧失了演进的基石和动因。

当前,我国法律文本的组织体系、构成技巧和保护水平已与国际社会接轨。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法律生活的实然状态却未能如人所愿,法律实施水平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偏见固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其实,也与法律实施中的经验累积和加工水平有关。比如:最近围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在社会上引发广泛热议,音乐界集体抵制该规定。一个看似符合国际保护通行规则的条文,在中国为什么会遭遇“水土不服”?立法修改中的尴尬局面,或许与草案的制定者对“中国元素”的提炼和把握不足有关。

要充分挖掘和发挥案例资源的学习功能,必须真正让其成为一种读本。一些部门,案例的评选和公布流于形式,连违法者是谁、违法行为是什么、处罚结果是什么等如此重要的必备要素都付诸阙如,这些丧失基本信息单元的杂料不足以构成“案例”。案例的完整读本都无从掌握,人们又如何能从经验知识的传播中最大限度地受益?

要完善案例的学习机制,还不仅仅是公开裁判文书那么简单。如何更为充分地挖掘和利用过往司法裁判文书资源,发挥其知识载体和制度源泉的功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创新性思维,比如: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增强网络检索功能;推进裁判文书的数据库建设,加强裁判文书的司法统计和数据开发,使其能服务于司法审判;对过往裁判文书在司法审理中的案例引证做法进行探索和试点;区分案件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的提炼;引导裁判文书服务的中介市场和法律培训等等。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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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案件来源有哪些

从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了解到,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七大特点:

一、案件总量上升,涉案金额增大。2002年至2004年上半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比前些年有所下降,但个案造成的损失却越来越大。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最为突出。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此类案件近50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80%,涉案金额超过12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64%。其中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暴利成为一个显著特点。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长较快。有些企业人员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单位;有些企业不惜以重金收买有关人员,将他人商业秘密据为己有;甚至还有不法分子以应聘方式窃取核心商业秘密后,另起炉灶。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业秘密案超过5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9%,涉案金额6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32%。

四、部分地区犯罪情况较为严重。从全国范围来看,东部沿海地区比中西部地区情况严重;从局部地区来看,也是经济发达地区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

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

关键词:广州知识产权调查,深圳知识产权调查,佛山知识产权调查保护,中山知识产权调查保护,珠海知识产权调查保护

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面广,专业化、科技化趋势日渐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面广,并正在向电信、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领域渗透。现已出现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假冒液晶屏、仿冒激光全息标志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

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隐蔽、狡猾。作案很少是在“小作坊”中进行,而是成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化整为零、流动生产、遥控指挥、组织严密、装备精良,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

七、跨国(境)犯罪突出。一些境外不法分子通过向境内不法分子下定单或者自己在内地开办工厂的方式,生产假冒商品后,再运送至境外销售。

我国有哪些权威律师?成功的案例都是什么?

黄阳,猎豹移动高级法务经理

黄阳(Ryan Huang)2008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并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获得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的LLM和JD学位。自2012年起,黄律师先后在中伦律师事务所和方达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专注于跨境并购、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外商投资等业务,曾为多家高新科技企业、投资机构、医疗企业、保险公司和工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股权投资、兼并收购、技术许可和矿业许可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黄律师于2018年初加入猎豹移动(NYSE:CMCM),作为高级法务经理主管集团投资和资本层面的法律事务。

黄律师乐于与初入律师行业的朋友分享自己的经验,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专业积累提高法律人对商业决策的附加价值,扩大法律人的影响力以及向更多的青年法律人展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为创造更好的法律从业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罗睿,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罗睿律师曾就读于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和法学院,并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获理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罗律师曾先后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罗律师于2015年9月加入汉坤律师事务所,现任汉坤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罗睿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及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争议解决业务,尤其擅长处理跨国公司客户涉及的复杂、高价值的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罗律师在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均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竞争法以及反垄断等。在近10年的执业时间里,罗律师曾代表客户在中国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管辖法院处理过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凭借他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深刻理解,罗律师曾为客户在最高院、北京高院、广东高院,福建高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多起重大案件中取得过胜利成果。其中部分案件还被最高院、北京高院、福建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评选为指导案例。同时,作为执业专利代理人,罗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程序方面也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

知识产权的一则案例

保温鞋的新型专利申请应该为王某所有;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对同一项专利的申请,最先申请者拥有该专利的知识产权;如果是邮寄,以邮戳为准,王某的邮戳日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是在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时间晚于王某,所以应该是王某拥有该保温鞋的专利权。

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日本丰田与吉利:一场不可能赢的诉讼

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争端其实是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危机的肇始,这是汽车领域第一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吉利是中国第一家生产轿车的民营企业,正是从这里开始,中国汽车产业拉开了“知识产权本土保卫战争”的序幕。

2002年12月,丰田公司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提起对吉利的诉讼,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称吉利侵害了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

丰田称,从2000年5月份开始,吉利汽车公司在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日本丰田还认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对外广告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丰田根据吉利在被起诉时23200辆的销量和1%的利润率,算出吉利应赔偿1392万元,加上律师费等总计索赔1407万元,要求吉利赔偿人民币1400万元。

吉利适时地召开了一个“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扛出民族大旗,声明“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使自己的高大形象立刻光芒四射,李书福顿时成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起了全国人民保护民族工业的爱国热情。

还有媒体认为,“对于急于完全占领中国市场的跨国汽车巨头来说,今天还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业是阻碍他们蚕食中国市场的绊脚石。情急之余,知识产权成为外方汽车企业打压国产汽车企业的筹码。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国巨头独霸中国车市的野心昭然若揭”。

在有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参加的专业鉴定会上,众专家经过仔细推敲和对比,作出了“吉利美日汽车商标和丰田商标不可能被消费者混淆”的有公信力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出,丰田立刻感觉到没有了胜诉的把握,于是在8月份的第一次开庭中,丰田让步称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权的商标和宣传用语,丰田就撤回诉讼并放弃全部索赔。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丰田的诉讼请求。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高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因此法院判决,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这为中国汽车行业外国企业在社会舆论上的整体失败奠定了基调,成为跨国汽车企业打着知识产权大旗无理危害民族汽车品牌的铁证。

文康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绩

文康在商事诉讼、海事海商、房地产、涉外投资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劳动等专业领域表现突出,海事海商、房地产等专业律师团队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金融证券等专业在山东省行业内名列前茅。文康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乏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以下列举部分:

商事诉讼案例

l 代理澳柯玛集团债务危机系列案件

从2005年开始,文康律师受聘参与澳柯玛集团债务重组,为协助青岛市成功破解澳柯玛债务危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澳柯玛债务危机过程中,成功代理了二十余起复杂历史债务纠纷案件,均全面胜诉,其中包括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经典案件,如“青岛澳柯玛集团与甘肃海欣工贸有限公司、乔红霞返利合同纠纷案”。2006年,张金海律师受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委托,代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诉甘肃海欣公司、乔红霞欠款纠纷案。该案于2007年结案胜诉,并被评为2006年度全国最有影响的二十大案件之一。

l 代理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与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借款纠纷案

2008年5月,殷启峰律师携其团队律师代理青岛海洋渔业公司、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与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过亿元。在诉讼中,殷启峰律师代理被告青岛海洋渔业公司和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重点从债权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抗辩。为促成和解,在充分论证原告债权转让程序的基础上,殷启峰律师提出了原告债权转让涉嫌无效的观点,并取得客户授权拟启动无效诉讼程序。由于被告的积极抗辩,原告DAC中国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大幅降低了和解预期,最终该案件和解解决争议,使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有资金安置数百名下岗困难职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l 代理青岛远洋祥和工贸公司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易货合同纠纷案

1997年11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远洋祥和工贸公司及其合作方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由祥和公司和新世纪公司向青岛啤酒提供大麦,青啤受委托加工成啤酒并给付上述两间公司。后青啤公司主张,其先后向新世纪公司发酒38万箱,应视为其向祥和公司发酒。

祥和公司否认与新世纪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拒绝为新世纪公司从青啤提酒38万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并于1999年7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啤支付大麦与啤酒的差价款3009万元。 该案经市中院审理后于200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青啤与祥和公司及第三人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实际为易货合同,认定在该易货贸易中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判令青啤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约49万元人民币。祥和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01年10月,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2003年5月,市中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后作出(2002)青经重字第1号的一审判决,仍判定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在案件中的合作关系,判令青啤公司向祥和公司返还货款约79万元人民币。

祥和公司仍旧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至省高院,并聘请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金海律师代理。张金海律师详细分析案情后,抓住祥和公司与青啤公司的贸易合同关系、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合作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成立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这一关键问题作为突破口,主张新世纪公司与案件的易货贸易没有法律关系,祥和公司不承担新世纪公司提取38万箱啤酒的法律后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终审判令青啤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及折价支付麻袋款,两项合计约2378万元人民币。

此案判决生效后,上海证券报以《五年旧案赔偿额度翻了40倍 青岛啤酒陈年官司越打越赔》为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

海事海商案例

l 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

2011年6月4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作业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聘法律服务机构以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经过专家组多次考察及选拔,孙芳龙、张志国、高良臣律师代表文康所最终以排名第二的成绩成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委聘的四家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与来自上海、北京、广东的其他三家同行一起组成律师团,共同承担起针对蓬莱19-3油田溢油责任者的诉讼代理工作,张志国被指定为出庭律师之一。

该案于2012年4月办理终结,经过8个多月的艰苦细致工作,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计支付人民币16.83亿,用于赔偿海洋生态损失,并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责任 。

l 代理中国“新星”号商船就俄罗斯边防军炮轰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案

2009年2月15日,俄罗斯边防军炮轰中国“新星”号商船事件,文康所接受“新星”号光船承租人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紧急委托,孙芳龙、郭春风两位律师在做了大量调查并亲自询问当时船员后,于3月8日代表吉瑞祥公司发表了义正词严的律师声明,为澄清事实、明晰责任,起到了十分及时的作用,引起媒体广泛专注和采访,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

l 协助青岛市处理“昌盈”轮在台湾海峡遭遇台风沉没事故善后案

2009年8月,青岛大通公司“昌盈”轮在台湾海峡遭遇台风沉没,22名船员遇难,孙芳龙律师接受青岛司法局委派,作为市政府的顾问律师协助处理善后事宜,以专业的服务和优异的表现得到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

l 代理中石化海底输油管线被盗漏油事故侵权赔偿案

2005年12月2日和2006年3月12日,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埕岛油田中心一号至海三站两条海底输油管线被犯罪分子打孔盗油造成原油泄漏,造成重大海洋污染。自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东营、烟台、天津陆续有海洋养殖户及海洋渔业局代表国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石化公司及关联分公司,主张巨额养殖损失和渔业资源损失5亿多元。高良臣、陈洁律师受中石化委托,代理出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凭借高超的办案艺术,最终圆满解决了上述系列漏油案件,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受到委托人及中石化总部的高度评价。

知识产权案例

l 代理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0年5月,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上海凯赛发明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令山东瀚霖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50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文康律师代理山东瀚霖参加诉讼。在研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申请涉案专利无效、积极应诉作不侵权抗辩等应对策略。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海凯赛发明专利无效的申请,另一方面精心组织证据,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反驳对方的主张。201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审查决定书,宣告上海凯赛的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其后,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海凯赛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全部诉讼主张。因上海凯赛用于指控侵权的涉案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2012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凯赛、山东凯赛针对山东瀚霖的全部诉讼请求。

l 代理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诉刘进波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08年10月,赵吉军律师代理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诉刘进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案是因将剽窃技术申请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这与通常因职务发明、技术开发等原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完全不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将被告的专利权判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同类案件在国内司法审判中少有先例,使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此案被评为201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在2010中国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创新论坛上获得“十佳案例奖”。

l 代理马达庆与山东食品、山孚集团不正当竞争案

2007年,由张金海律师及其团队2人受马达庆委托,在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代理马达庆应诉。张金海律师准确阐释了商业机会与商业秘密的不同意义,提出了竞业限制应当有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对高管的竞业限制)或者事先约定,否则不具有不正当性,构不成对原单位的侵权。文康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委托人赢得诉讼。该案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广泛报道,且被评为2009年度山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l 代理青岛麦凯乐公司与日本迈凯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7年,日本株式会社迈凯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大商集团、青岛麦凯乐公司停止使用“麦凯乐”、“MYKAL”作为商号、字号、标示,并赔偿损失20万元。张金海律师、孙芳龙律师受青岛麦凯乐委托代理应诉,提出日本迈凯乐在青岛没有市场经营行为,“迈凯乐”、“MYCAL”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同时青岛麦凯乐公司通过自身大量宣传和推广,建立了“麦凯乐”、“MYKAL”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存在搭乘株式会社迈凯乐品牌的情形,青岛麦凯乐公司将“麦凯乐”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只是起到标识销售场所的作用,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文康律师的意见,于2008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株式会社迈凯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评为2009年度青岛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IPO上市案例

近两年,文康所证券业务异军突起,成为省内最具影响力的证券律所之一。文康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提供服务的企业已达六十多家,已成功上市的项目有三家: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0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青岛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0年8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项目:

文康是山东省最早参与新三板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文康的新三板项目已扩展到济南、青岛、潍坊、威海、淄博、唐山等地,已成功协助二十余家企业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工作,其中,已通过券商内核的有八家。

1、 山东确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3、 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 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5、 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 青岛宇方自动化控制股份有限公司7、 潍坊东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 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发行与票据融资项目

企业债(城投债)项目:

1、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17亿元市政项目建设债券2、 济宁供水集团总公司发行3亿元企业债3、 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13亿元企业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亿元中期票据和10亿元短期融资券2、 烟台打捞局发行不超过5亿元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文康所为青岛市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山东省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以来第一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企业。

并购重组项目案例

文康律师事务所在公司重组、融资、上市方面业绩突出。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并购前的审慎性进行尽职调查,设计并购方案,参加并购项目谈判,配合并购项目的履行交割等;帮助客户设立公司制、合伙制企业,协助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方式及股权结构设计等;起草、审查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等各种文件。

为中集集团、华润轻纺集团、SK集团、海尔集团等多家企业在内地的尽职调查等重大并购重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其中,华润集团是位于香港的实力雄厚的中资企业集团,文康所参与了华润集团对南通第三棉纺织厂、四川锦华、浙江润昌、江苏太仓利泰纺织厂、江苏丹棉集团、陕西天王、惠民棉纺厂、聊城棉纺厂、临清棉纺厂等并购项目;

中集集团是全球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集装箱制造集团,文康所参与了中集集团对青岛宇宙、扬州通运、扬州通利等集装箱制造及冷藏箱制造公司等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天津振华、青岛恒丰、福州海投、宁波润信、天津华泰等物流和堆场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青岛中集专用车、梁山东岳、湖北宏图等车辆制造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南京扬子石化设计院、陕西省燃气设计院的并购重组工作;

SK集团是韩国的第三大跨国企业集团,文康参与了SK集团在山东的部分投资、并购项目,主要包括在山东淄博合资项目的整体规范工作,在山东菏泽市的合资项目调查及规范处置以及在胶南市并购燃气公司、烟台合瑞达能源公司项目;

文康参与了海尔集团对中润旅游投资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山东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以及对北京美乐科技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

除上述集团公司并购项目外,文康所还参与了中国石油总公司在山东的系列收购项目;新加坡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山东金虹太钛白化工有限公司合资项目;印度阿波罗集团并购洛阳某轮胎企业项目;青岛国星食品有限公司收购广西湛江旭骏水产公司、青岛顺发食品公司项目;青岛中宸投资有限公司并购项目;德国保赫曼股份公司收购青岛泽青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项目;青岛国信集团收购汇泉湾广场项目;青岛城投集团收购圣海温泉项目等。文康所为省市两级国资委的中介机构入库成员单位,参与了多家国企的改制业务,文康所参与处理的国企改制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改制项目、中化对黄海橡胶集团重组业务、澳柯玛集团下属的青岛澳柯玛集团实业开发公司改制项目、海丰集团改制后的组织结构规范业务、大连东展集团公司改制项目等。

政府法律服务

在政府法律服务方面,文康长期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包括为青岛市政府、开发区政府、崂山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地税稽查局、市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土地局、开发区国税局、开发区商检局等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文康所曾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颐中体育场提供全程法律设计、法律服务;曾为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代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青岛裕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青岛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多次受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青岛市崂山区政府等政府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代理涉及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和青岛中院等进行诉讼;曾作为四方区政府法律顾问,为四方区政府与法国和西班牙投资联合体就四方集装箱码头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任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土地局、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市土地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处置积压房地产、清理土地、经营城市等重大城市建设活动中提供重要法律服务;为青岛海湾大桥项目法人招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地方立法调研起草项目

文康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2004年和2011年先后接受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委托,为《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立法调研,起草法规草案,刘学政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并推动了条例的最终通过,受到委托单位的高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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